「立涛」婚外遇商务取证在哪里-「昆明有探侦公司吗」
以前有一句小孩子都知道的话:“有困难找警察”。但是现在很多人有问题不找警察而是找探侦公司去解决,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原因我觉得有两点:NO.1,探侦公司能解决一些警察不能解决的问题。探侦公司为私,警察为公,中国国情体制跟国外不一样,第二,涉及到隐私。
从九十年代以后,私家探侦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扩大,私家探侦行业也发展较快。但由于缺乏必要门坎和有效监管,行业人员构成混乱,这又反过来阻碍了私家探侦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的骗子居然不收只要有那么一个的前期费用,只要求客户提供工作对象的相关信息,“承诺”先做事后收费,然后谎称“工作已完成”要求客户立即汇款,其实他们啥也没有做。该诈骗类型的特征是:他们的网站只有一个手机号码和微信号,有个虚假的办公地点,假意说以后可以见面,但是始终不会和客户真见面,他们只是拥有该城市的一个手机号,人却躲在国外或者国内的某个村庄在玩钓鱼套路;他们从头到尾说的较多的一个词就是“汇款转账”;他们处理“业务”不二工具就是一部手机,他们其实就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一个虚幻的“探侦”形象;他们基本不懂只要有那么一个的法律常识,除了满嘴瞎话啥都不懂。他们有的已经渗透到婚姻挽救领域,主要的诈骗手法依然是忽悠隔空汇款,请大家升点儿警惕。
对私家探侦这个职业,过去的说法是,它游走于灰色地带,但随着立法的完善,它已经成为黑色职业。如办案检察官所说,“私家探侦”在我国是不合法的,只要有那么一个个人和组织没有经过授权是不能调查他人的。杭州这两个私家探侦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而被定罪判刑的案例,是法律向私侦职业说“不”的明确宣示。
跟踪、拍摄视频照片、录音的行为,一般不会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肯定都是偷偷摸摸的,先不管能或获得实质性的证据,其偷拍偷录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法律不鼓楼采用类似手段,且1995年较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前法院对此类证据的态度是否认的。但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这一条文对以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效力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法律禁止的方法取证为限,另一层意思,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取证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司法实践中从否认到有条件的认可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
李某因一直找不到欠他钱的王某,去年7月便尝试寻求其他查找渠道。他在手机浏览器上输入搜索关键字“定位”,页面上显示出多条搜索结果。李某发现有一条搜索结果显示的是一家私家探侦公司的网页,上面还留有公司的联系方式。李某按这个号码打过去:“你们能通过手机号码定位使用者的位置吗?”“可以。”“怎么收费?”“每次600元,24小时定位是每天1600元。”之后,对方就要求李某添加微信,并强调只接受红包付款。
好探侦表示,对这行感兴趣的人非一般多,但大部分人真正干了这行却发现吃不了苦,肯吃苦的脑袋又不相当的灵光。这个工作要求人纹丝不动地在某个点守候几天几夜,只为拍摄几秒钟的画面,同时又要求具有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能在复杂情况下迅速作出判断。“一般5年成材的话,100个里面也就剩一两个。”